股東是公司的核心,股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那么股權是否可以作為股東的遺產而被繼承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解釋到股權原則上是可以被繼承的,但是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權的繼承,在股權不能被繼承的情況下,公司要將股權收回。
楊某、李某和馮某是公司三名股東。馮某持有公司20%股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馮某去世,家人料理完喪事后,通知楊某某和李某某要求繼承馮某的股權。楊某和李某表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股權不能繼承,公司可以按照出資額回購馮某的股權,但是馮某繼承人不能繼承馮某股權。馮某繼承人去工商部分查詢發現公司章程是馮某交通事故后才進行的工商變更,公司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有馮某的簽名。馮某的繼承人認為簽名造假,并非是馮某簽名。因此馮某繼承人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繼承馮某的股權。法院認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禁止股東資格的繼承。但是在股東死亡后,合法繼承人已自動繼承了股東資格,此時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繼承股東資格不具有溯及力。同時,股東資格系股東個人權利,修改股東資格繼承條款應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而不能采用多數決表達方式,否則不具有拘束力。最后法院判決,馮某繼承人享有馮某的股權繼承權。
滬律網提示:股權作為財產性權利,自然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是股權繼承限定于自然人股東,并且采取章程優先原則,即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股權的繼承,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為了保證其人合性而采取的做法。
《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公司章程雖然可以優先排除股權的繼承,但是本案中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在股東馮某死亡后,并且沒有經過馮某繼承人的同意,因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不合法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馮某繼承人仍可以繼承馮某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