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是繼承的一種形式,但是關于遺囑的爭議總是層出不窮,代書遺囑就是備受爭議的一種遺囑類型。由于代書遺囑不是立遺囑人本人書寫,其中可能會存在造假、修改的情況,因此上海繼承律師指明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且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宋老太共有四個子女,老伴已經于多年前去世。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的七八年間一直跟隨大兒子生活。大兒子稱,宋老太臨終前立下遺囑,指定房產全部由大兒子繼承。該遺囑系代書遺囑,即由宋老太之外的人手寫,該遺囑立下之時共有四名見證人,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了遺囑內容,另一名見證人代替宋老太簽字,名字上還按有宋老太的指印。庭審過程中,大兒子申請四名見證人出庭作證。除上述證人證言外,大兒子并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宋老太知曉并同意上述遺囑的內容,并親自按捺指印的事實。雙方也均無法提供宋老太的指紋樣本與上述遺囑上的指紋進行比對。北京市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遺囑”中并無宋老太本人的簽字,雖有一枚指印,但當事人均無法向本院提供對比樣本,無法確認指印的真實性。除代書人、見證人的證言外,現無任何證據可對“遺囑”確系宋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佐證。對于遺囑的真實性,應當由提供遺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大兒子并未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法院最終不認定遺囑有效,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上述遺產,宋老太的四個子女各繼承通州此房屋產權份額的四分之一。
滬律網提示:代書遺囑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當中會產生諸多爭議,為此法律明確規定要由代書人、見證人以及立遺囑人簽名,缺一不可。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該份代書遺囑缺少立遺囑人的簽字,僅有立遺囑人的指印,但因無法證明該指印是否為立遺囑人所有,最終只得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