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老年人的再婚、離婚的情況日益增加,而離婚后的糾紛又是層出不窮。江蘇就有一對再婚的老夫妻離婚,妻子向丈夫索要精神損害賠償。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離婚中的損害賠償的情形,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再婚老年人離婚糾紛,一對再婚14年的老人因感情不和,且經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老奶奶要離婚,并提出索要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3年登記結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結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夫妻關系尚可。近年來,雙方常為經濟問題產生糾紛并伴隨爭吵,致夫妻感情逐步淡薄。2017年10月,原告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便直接前住女兒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呂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自己無過錯,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另,雙方之間并無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再婚后存在隔閡、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養起夫妻感情,并為經濟問題起爭執,致夫妻關系惡化。現被告也同意離婚,故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應予準許。關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問題,因被告在雙方共同生活中并無過錯,故不予支持。但由于原告剛出院身體尚在恢復之中,且原告又無固定住處,目前確實生活困難,故法院酌定離婚后被告補償原告3萬元。
滬律網提示:離婚時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限于另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采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情況而導致離婚的。如果因其他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一方不得提出對另一方的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夫妻只是因經濟等方面的糾紛而選擇離婚,丈夫并沒有存在著明顯的過錯,妻子也無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但是考慮到妻子在離婚后生活困難等問題,丈夫也需要盡到一定的幫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