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員工在工作之前都會與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工作的權利不會被隨意剝奪。但是,有的時候一場大病可能就會毀了這種穩定。近來,一位在物業公司工作長達7年的保安就因為自己患有癌癥,而被公司在一個月之后開除。
吳師傅在鼓樓一家小區做保安,最近被查出患有癌癥,并且病情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由于要定期去醫院做化療,吳師傅不得不向公司請了一個月的病假,這個月,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正常的給吳師傅發放了醫療期工資。但是,一個月后,當吳師傅申請延長病假時,公司卻狠心拒絕了這個請求。這意味著吳師傅不僅要面對癌癥的折磨,還要面臨金錢短缺的窘境。對于吳師傅來說,這無疑是驚天一擊,再加上這是自己工作了長達7年的公司。為了討個說法,吳師傅前往鼓樓區人社局咨詢,當他知道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時,他當即向鼓樓區人社局勞動仲裁委尋求幫助,要求公司支付醫療期工資。經過2次開庭、仲裁員的調節以及吳師傅的讓步,終于公司答應給予吳師傅2年醫療期間的工資、部分醫療補助以及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經濟補償金共4萬元。
滬律網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溫馨提示:公司在與勞動者建立雇傭關系后,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能隨意開除員工,更不能在員工患有大病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大病面前,公司應當人性化一些,不應當減少最基本的醫療期工資,讓員工涼了心,讓企業失了溫暖。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享有醫療期是法律賦予員工的基本權利之一,用人單位不能擅自剝奪或改變這一權利。本案中,吳師傅在該公司工作了7年,在患有癌癥之后,應當得到醫療期內應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