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層面講,親情對于每個人都是寶貴的。隨著現在社會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斷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時間普遍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獨立生活而“啃老”的現象也不斷增多,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矛盾不斷,乃至對簿公堂。
上海市一女大學生小劉,2005年其母朱女士去世后,一直由其外婆照顧,其父劉先生定期支付撫養費。當小劉年滿18歲,并進入上海一所大學深造時,劉先生已經到了退休的年紀。因此,劉先生拒絕給小劉大學期間的經濟資助,隨后,小劉將其父告上法庭。
在審理中,為了避免對當事人造成情感上的傷害,法官充分開展勸解、引導及法律釋明等工作,嘗試修復父女親情,但遺憾的是雙方始終未能達成調解合意。劉先生認為,女兒如今已經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夠用,因此拒絕給小劉大學期間的經濟資助;而小劉則認為自己尚在求學,不能獨立生活,其父應該繼續提供撫養費。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從法律上來講,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獨立生活,即使其仍為一名在校大學生。小劉已年滿18周歲,作為在校大專生,身體、智力狀況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標準,劉先生已無承擔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如果小劉認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親幫助,應與父親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勤工儉學等途徑解決學費、生活費等費用。故法官判決駁回小劉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表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明確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的裁判要點在于“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認定,本案中的小劉年滿18周歲,,身體、智力狀況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明顯不符合司法解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認定,其完全有能力通過多種途徑完成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