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但卻有那么些不孝子,棄養自己的父親,并將其至于深山之中自身自滅,對此氣不過的余老漢,一怒之下將自己兒子的山場給放火燒了。
這天警方接到報警,說發生森林火災,可能是人為造成。故警方派人調查之后,確定了人為放火,放火面積超過10余畝。由于當地地處偏僻,山高氣候寒交通不便,素有“六月凍死雞”之稱。近年來在當地政府的安排下,該組大部分村民已搬到山下居住,小寨組現僅有4戶人家,經民警調查均排除作案嫌疑。
然后警方分析認為,這一次的縱火可能是矛盾引發,故想到了可能是與山場承包人余某有重大積怨,且對其家庭情況十分熟悉的人。警方在排查的時候,無意中得知,余某夫婦和自己的父親余老漢有贍養矛盾,矛盾還曾經激化過,余某妻子還動手打過公公,余某父親為此事到村、鎮要求處理,但多次調解無果。2015年8 月,余某將父親送到小寨組深山里的老房子居住。
警方隨即找到了余老漢,余老漢對自己的縱火事實供認不諱。據余老漢說,本來有八個子女,以為可以頤養天年,子孫承歡膝下,但沒想到自己卻成為了子女們的累贅,子女們認為自己失去了勞動能力,并且隨之矛盾逐步激化。
上個月中旬,余某將他送到老屋后就不管不問,三餐不定朝不保夕。上個月17日那天,他啃著方便面,想著自己把十幾口人的山場土地交給兒子,卻落個無家可歸的凄苦境地,不禁怒火中燒,于是點燃了這場山火。
據當地的書記蔣某也說,老人今年已經78了,生了三個兒子,五個女兒,其中兩個兒子入贅到外地很少回來,自己便將山場留給了在身邊的兒子。其他子女對自己不聞不問也就算了,就連繼承自己山場的兒子也對自己惡言相向,兒媳還對自己大打出手。村里曾對余某夫婦批評教育,但沒想到他們表面上說今后要善待老人,回去后反而變本加厲,把老父親丟在深山里不管。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余老漢的遭遇確實值得我們同情,但卻不應該故意縱火,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帶來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