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天忠與被告鄭清仙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恒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08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天忠及委托代理人付秀翔、被告鄭清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1990年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隨后確定戀愛關系,雙方于1991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1992年9月16日生育長子吳少奇,現在廣東務工;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
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因分割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的內容:
一、同居關系的解除;
二、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三、子女的撫養。
處理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僅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
津市市人民法院南區法庭從快執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從立案到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僅2天時間。在法院執行人員的反復宣講法律、耐心調解下,最終促成被執行人鄭某支付撫養費8000余元。拿到了孩子撫養費的錢某,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平息了雙方當事人多年的矛盾。
申請執行人錢某與被執行人鄭某有一非婚生女,2004年經津市法院判決,非婚生女隨母親錢某生活,鄭某每月負擔生活費200元,教育費、醫療費各負擔一半。鄭某按照判...
原告陳孝焱與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同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 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達俊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賈尚安和人民陪審員宋祖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孝焱、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冉龍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官彩(又名趙官美)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訂婚,于2004年5月7日按農村習俗舉...
原告徐永林與被告孟如彩解除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金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自幼相識,2001年我倆外出打工,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子,2003年農歷臘月,被告借故回其娘家,后又與他人結婚生活,自被告離開我對小孩再未盡扶...
甲某與乙某于1994年結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雙方共同撫養。2007年1月,甲某發現乙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加上覺得兒子似乎與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帶著孩子去做親子鑒定,經鑒定該孩子確實不是甲某所生。甲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孩子的親生父母乙某和第三者丙某,要求乙某和丙某返還撫養孩子的撫養費10萬元并賠償甲某的精神損失費20萬元。
被告丙某答辯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義...
原告肖啟華與被告楊春啟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謝永林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毅、冷英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啟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蔣美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春啟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啟華訴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雙方于1998年按農村習俗辦理結婚酒席后,以夫妻...
原告王立紅、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1月17日雙方按農村風俗習慣置辦酒席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兒王潔,王潔現由原告撫養。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簽訂協議分手,協議內容為:甲(王小敬)、乙(王立紅)雙方經過和平協商自愿分手,女兒王潔一切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系。簽訂協議后原、被告又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潢川縣法院民一庭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快遞郵件等現代通訊聯絡方式,成功調處一起非婚子女撫養糾紛,不僅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司法保護,同時也對創新訴訟調解手段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原告陳慧與被告林強原系一對戀人,2004年5月1日二人舉行了隆重的婚禮,帶著親友的祝福開始共同生活?;蛟S是被幸福沖轟了頭腦,也許都缺少應有的法律常識,在婚禮前和婚禮后兩人都忘了一件重要的事情——結婚登記,使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