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與乙某于1994年結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雙方共同撫養。2007年1月,甲某發現乙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加上覺得兒子似乎與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帶著孩子去做親子鑒定,經鑒定該孩子確實不是甲某所生。甲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孩子的親生父母乙某和第三者丙某,要求乙某和丙某返還撫養孩子的撫養費10萬元并賠償甲某的精神損失費20萬元。
被告丙某答辯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義務,要求駁回原告甲某對其的起訴。
被告乙某指認丙某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故對甲某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沒有異議,但她認為自己作為孩子的母親已經盡了撫養義務,原告的撫養費應該由被告丙某承擔。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丙某和孩子進行親子鑒定,但丙某拒絕做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原、被告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乙某與丙某通奸生育子女,并對其丈夫甲某隱瞞真情,而甲某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撫養了非親生子女,所以,甲某撫養孩子的撫養費理應由孩子的親生父母乙某和丙某負責償還。據此,判決被告乙某、丙某返還甲某撫育費共計8萬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萬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本案的關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了女方與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孩子的親生父母追索撫育費?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甲某雖不明真相,但他事實上撫育了小孩,承擔了撫育義務,他與小孩的關系可視為養父與養子的關系,故甲某無權追索撫育費,被告不予返還。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甲某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承擔了撫育義務,這種撫育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原告有權追索撫育費。被告作為小孩的親生父母和監護人,應全部返還撫育費。第三種意見認為,從法理上講,原告甲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全部返還撫育費,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部分返還。
本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乙某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這一重要事實,致使甲某誤將小孩當成自己的親生子女撫育。從法律上講,甲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雖然對小孩進行了撫養,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養父、繼父,故對小孩無法定撫養義務。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甲某受欺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而且,夫妻關系的存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所以,原告甲某要求返還撫育費的請求理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