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½法院判例
2002年10月臺商王先生在上海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貸款40萬人民幣,并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后王先生與大½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3年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
案情簡介:
張某(男)與王某(女)于1995年結婚,婚前張某要求王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對王某的婚前財產由張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王某婚前財產由雙方各分一半。之后雙方結婚。婚后雙方產生ì盾,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審理中,張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寫給他的保證書,答辯認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諾,如婚后由她提出離婚,個人婚前...
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項新興事物,在我國大有方興δ艾之勢。既然說婚前財產協議是婚姻契約的一部分,那ô,這個協議的訂立就必須是合法的,這不僅表現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內容上。
首先,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口說無憑,尤其在當今民事審判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證據的首要規則,無論是哪一方,在û有雙方簽字的書面文字的情況下,口口聲聲稱財產事先有約定是蒼白無力的。而形成書面文...
「案情」李某(男)與黃某(女)戀愛二年后結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給李某10萬元,李某購買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利用家中部分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贏利后及時將挪用的家中積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賣買,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萬元。現李某與黃某因生活瑣事發生ì盾,夫妻感情急劇惡化,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裁判要點」本案在審理中,產生了二種分岐意見。...
導讀:夫妻財產制進步于近代資本主義國家之立法,最大特點是承認妻的獨立人格及財產所有權,及主張夫妻財產關系為夫妻財產契約關系。采用的財產制度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割財產制及妝奩制。而現代各國夫妻財產制多采用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可稱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制。
我國古代是屬父權家族制度,妻為夫權所支配,妻在社會上、經濟上均無獨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員同...
導讀:一些年輕人同居并愿意結婚,但是同居關系并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雙方一旦分手,即將引起同居財產爭端。為避免事后爭端,一些年輕人想出一招:簽訂同居協議,主要是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情況和歸屬做一明確,并約定解除同居關系的條件,以及一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另一方的財產補償。這樣的同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它存在哪些風險呢?律師針對讀者的咨詢,進行了專業分析!
網友咨詢:
我和男友同居已經四年時間了。...
導讀: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要求丈夫償還債務。這起由特殊關系引起的債務糾紛,給法官們出了一道難題。最后,法院支持原告主張!該案雖然有了最終的結果,但仍有研究意義!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能要求丈夫償還借款嗎
案情回放
原告:孫某(女)
被告:趙某(男)
案由:債務糾紛
原告孫平枝訴稱,其與被告系夫妻關系。1998年11月協議離婚,離婚時被告許諾兩年內向原告還清借款50000元。但被告僅歸...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導讀: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Χ、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不少再婚夫婦,由于各自都有家產和子女,為了防止日后產生糾紛,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特別是一些老年人,他們的子女往往因為財產問題阻止老人結婚。辦了婚前財產公證,不少老年人的婚姻終于得到了子女的支持。
福州趙女士和余先生,都離過婚,離婚時分財...
陳某和蘭某于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辦理了婚姻登記。婚前,雖然雙方相處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也不能和睦相處,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2009年8月,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解除與蘭某的婚姻關系,蘭某表示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同居期間,以蘭某名異購買的房屋權屬爭持不下。
庭審中,陳某主張λ于南寧市房產及雜物房為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解除婚姻關系時應作為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