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說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也指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
【基本案情】
情人間發生借貸糾紛
2007年7月25日、9月17日,案外人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長業公司)以支票轉賬方式分三次轉入被告上海荻寶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荻寶公司)賬戶款項合計331.25萬元,上述支票的用途記載為貨款或往來款。
原告宋富訴稱,其與案外人陳曉峰(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女)為婚外情人,陳曉峰稱其父經營的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為幫助陳曉峰,將其在長業公司寶山依云灣花園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2條規定:債務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說,債務人婚前欠下的債務,如果婚后有個人財產,執行其個人財產,是毋庸質疑的。如果婚后沒有個人財產,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依然可以執...
案情介紹
夫妻倆辦了一家公司,為了公司的運轉,妻子從娘家借了三四十萬現金,其中一部分轉賬,2萬元是現金,現在夫妻鬧離婚后,家中借來的現金是誰的債務?
王女士與丈夫離婚之前,曾從自己的父母家中借來三四十萬資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的集資。借款的一大部分是從她父母的賬戶中直接轉到公司賬戶,只有2萬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現金。但離婚時財產分割,法院對于現金部分未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王女士提出,法院在...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
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雖然從概念上明確了了認定的標準,但是在實踐中 ,區分寸卻是很不好拿捏分寸的。
單就認定夫妻個人債務而言,同時符合認定《婚姻法》第19條三個條件的其實不多。在我接觸的很多案件中,雖然夫妻一方去借的錢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是夫妻婚后可能沒有明確的約定AA制;或者即使約定了AA制卻沒有告知債權人;甚至即使有一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夫妻AA制的情況有所了解,卻抱...
一、婚內債務離婚后變更分擔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該條與《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釋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
家庭債權分為內部債權和外部債權;相應地家庭債務亦分為內部債務和對第三方所負的外部債務。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此種情形在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對于外部債權和債務的處置而言,如果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則此類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即夫妻雙方...
婚前債務是否會因雙方喜結連理而消滅,婚后夫妻一方能否訴請另一方還錢?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女子范某訴請其丈夫溫某償還婚前借款的“特殊”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判決溫某應歸還范某借款5萬元。
2010年7月15日,范某、溫某正處于戀愛階段,溫某向范某以做生意為由借了5萬元,范某考慮到錢是向其父母要的,為保險起見,便讓溫某寫了張借條。2011年3月,兩人喜結連理,借款之事誰也沒再提...
【案情簡介】
(2015)高民(商)終字第5號
王某與薛某于2005年9月26日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2005年12月1日,王某、薛某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房產。二人約定,王某享有該房產80%產權份額,薛某名下享有該房產20%份額。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13238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薛某給付杜某股權轉讓款700萬元;二、駁回薛某的反訴請求。薛某不服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