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議題主要是講:婚內的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主要是房產類的不動產)婚后成為共有,或為對方個人所有,若未能對房屋所有權辦理過戶登記情況下,在離婚時,一方主張要求確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要求將該房產的部分或全部判決為一方名下個人房產,而另一方否認夫妻財產約定,主張行使撤銷贈與,不同意給對方房產的案件審判。此類情形也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 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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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證機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等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共同向公證機構提...
1998年李某打算用其夫妻共同所有的積蓄去辦工廠,因其夫害怕虧本,為此兩人約定李某用10萬元辦廠,按1.5%的月利率計息歸其夫所有,虧損或盈利均歸李某負擔和享有。辦廠后李某盈利數十萬元。在兩人后來的離婚訴訟中,李某之夫稱辦廠的10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且為辦工廠他也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盈利歸李某個人所有顯失公平,其財產約定應屬無效。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房屋委托公證書應包含哪些內容;夫妻雙方可以對哪些財產進行約定;出具執行證書前,債務人不配合公證機構核實其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事實時,又該如何處置?一直以來,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不少公證人員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難免會感到無所適從。
近日,《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3個行業規范應運而生...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緣于資產階級個人本位思想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其功能在于承認了婚姻當事人人格的獨立和財產權利的自由。我國由于長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專制思想的桎梏,所以約定財產制被我國婚姻立法所確認,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從而確立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本文試圖通過對約定財產制度的適用、效力等相關法律問題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范圍、形式、效力作了相應的規定,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入了民主、寬
松、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經濟規則使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物質內容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化的要求,對某些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財產約定制尤能體現其獨特作用。但由于受我國婚姻家庭傳統社會習慣的制約,夫妻財產約定往往被人們所忽視,有的雖有約定,但在出...
近幾年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辦理公證的數量逐年上升,從婚前財產約定到婚后財產約定,從新婚約定到再婚約定。對這種協議,不能把它作為一般的民事協議來看待,應以《婚姻法》為基礎,結合其他相關法律,從不同的角度較全面地加以認識,修改后的《婚姻法》為我們辦理好此類公證提供了最好的依據。
一、法律適用問題:
《婚姻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的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應當是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基本原則,...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范圍、形式、效力作了相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確立是我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發展,對某些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財產約定制能體現其獨特的作用。但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中,常遇到被執行人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情況,且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易產生分歧,往往對同一類型的案件,不同法院會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即...
導讀:夫妻財產約定在婚姻中能夠產生某些作用,但滬律網小編還是在這里提醒您需要謹慎的使用。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在《婚姻法》中規定屬于雙方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內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可以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認可。
夫妻財產約定指南
法律對婚約"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約沒有法律上的...
現行《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種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婚姻當事人享有訂立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同時,也維護民事交易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契約財產制度規避對外財產責任和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從司法實踐看,法律為了維護第三者的交易安全,對夫妻約定的對外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