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海固地雖然被稱為“中國貧困之冠”,眾多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不足2300元,但當地結婚彩禮卻動輒“十五六萬元,最少也得七八萬元”。
就算是8萬元的彩禮,也要很多貧困家庭不吃不喝奮斗10多年才行,高得離譜的彩禮讓一些剛擺脫溫飽的家庭再次返貧,也催熱了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成為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的“絆腳石”。
彩禮之俗可上溯至西周,如今,人們延續送彩禮形式只是對...
“85后”潮女與人同居7載并生了孩子,在籌備補辦婚禮時與男友鬧矛盾并分手后,男友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其返還訂親時所贈彩禮錢,同居女還需返還嗎?近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朱某限期返還原告彩禮5.2萬元并承擔1640元訴訟費用。
1986年出生的劉某系該縣某村青年農民。劉某訴稱:2006年2月,經人介紹與1985年出生的農家女朱某建立戀愛關系,去年2月,雙方按農村風俗訂親...
王某與周某經人介紹相識,交往一年多后雙方訂下了婚約,在酒店舉行了由雙方父母參加的小范圍訂婚儀式。王某應周某要求,按照當地習俗送給周某彩禮現金5萬元及首飾一宗,還給了周某改口費2000元。王某與周某隨后開始同居。周某數月后懷孕,王某非常高興,多次催促周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周某此時卻認為雙方過去了解不夠,同居一起后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不愿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并自行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花費醫療費3000元...
導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解除后所涉彩禮不應全額返還而應酌情返還,但也可能有不需返還。
原告崔某與被告冉某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當地農村風俗訂婚。訂婚時,崔某給付冉某彩禮3萬元,同時還給付衣服2套、手機1部和400元紅包(當地俗稱“打發錢”)。訂婚后,雙方...
胥某(男)與羅某(女)于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雙方父母約定禮金為12.8萬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將該禮金通過媒人交給了羅某母親談某,同年2月26日胥某與羅某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結婚不久,雙方因瑣事吵架不斷,羅某回到娘家長期居住不歸。2013年12月17日,胥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羅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彩禮8萬元。羅某辯稱自己沒有親手收取胥某彩禮,無返還義務。
[分歧]
本案在彩禮返還主體上,存在三種觀...
關于彩禮分割與返還問題的法律規定彩禮給付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這與無條件的贈與不同,其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給付彩禮和收取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釋也關于彩禮的返還做了明確的規定。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
案情:小軍(男方)和小萍(女方)于2006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后兩人交往并決定結婚。小萍分別于2006年9月和11月兩次收取了小軍彩禮錢共計 16600元,其中用2000元購買了衣物。一個月后,兩人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可是沒過十天,小萍就離開了小軍家,后來斷斷續續的回到小軍家居住多次。 2007年5月16日,兩人登記結婚。不久,小萍便回到娘家居住。為此,小軍向小萍提出離婚,小萍未表態,但其于2007年6月中旬將自己的衣物、電動自...
如今,受社會風氣影響,加之現在年輕人婚姻觀念淡薄,因而出現了大量的“閃婚”“閃離”。由于我國大部分地區在訂立婚約時還有給付彩禮的風俗,所以,隨著80后離婚案件的大幅提升,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也成為基層法官在離婚案件審理中的重中之重。
一、彩禮的概念、性質
1、彩禮的概念
彩禮,在古代叫納征,又名納幣,是西周婚姻制度“六禮”中的第四禮,即男方家人派人送...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以婚姻自由、雙方自...
導讀:按照地方習俗,男女結婚,通常男方會給予女方彩禮錢。那么,彩禮錢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