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歲的老人方某離世前立下了遺囑,把房產全部留給了孫子周DD,但老人的兩個女兒不樂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脫,不愿與侄子協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無奈之下,周DD將兩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昨日,媒體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今年7月份開庭審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決,法院確認老人方某所立遺囑有效,其遺留房產產權歸周DD所有。
姑姑不愿把母親遺產給侄子
老人方某生育了三個子女,包括兩個女兒周AA、周BB及兒子周CC,周DD是周CC的兒子,即方某的孫子。
2009年7月1日,方某在東莞市公證處立下《遺囑書》,聲明她所有的兩處房產的份額在其去世后,由孫子周DD一人繼承。
2012年1月1日,方某去世。周DD多次與兩位姑姑周AA、周BB協商辦理老人的遺產繼承手續,即配合他到東莞市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但兩位姑姑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
無奈之下,周DD將兩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確認祖母方某所立遺囑有效,同時確認祖母的兩處遺留房產份額全部歸他繼承。
今年5月26日,東莞第一法院受理該案,并于2014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法院判決:應按遺贈辦理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院認為,該案應當按照遺贈辦理。
最終,法院認定,方某于2009年7月1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案涉兩處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應由周DD享有。
庭審焦點: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庭審中,周AA、周BB均辯稱,方某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規定有4個,分別是周華(方某的丈夫)、周CC、周AA及周BB,而周華、周CC分別于2014年5月3日、5月5日出具了《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放棄繼承權,所以方某所留遺產的合法繼承人應是周AA與周BB二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周DD無權繼承。
對此,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由公證處進行公正,因此方某在東莞市公證處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依法應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