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工傷死亡后單位賠償了其家人一筆死亡賠償金,但是妻子、父母與子女之間卻因為這筆賠償金發生了糾紛,本是和睦的一家人在痛失親人的同時對簿公堂。上海遺產律師明確指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其分割的方法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需要法院結合個案的不同情形做出合理的分割。
袁音于1992年1月20日和李貴報登記結婚,兩人于1997年2月23日生育一子李賜。李融、高連系李貴報的父母。2007年11月2日,李貴報在上海打工時因工傷事故死亡,李貴報的單位某有限公司于11月7日給付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共計246800元。后因分割這筆賠償款雙方發生糾紛,袁音將李融、高連訴之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而應有其直系親屬共同支配,喪葬補助費是辦理喪葬事宜的專項費用,不存在分割問題;供養親屬撫恤金是補償給由李貴報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能力的親屬的,而李貴報的父母年齡均已超過60歲,其子尚未成年,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由二被告和李貴報之子共同占有和支配,原告請求分割供養親屬撫恤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死亡補助金應有原、被告及原告之子平均分割,死亡補償金現被二被告占有,故二被告應分割給原告30850元。(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上海遺產律師提示:喪葬補助費、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均是在李貴報去世后才有的,因此不是李貴報的遺產,因此不能以繼承法中規定的分割遺產的方式進行分割。原告作為李貴報的配偶只能分得一部分的死亡補償金。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滬律網提示:繼承法中規定了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從三個方面對遺產進行了限制:第一是在時間上,遺產必須是在公民去世前就存在的財產;第二是在范圍上,遺產限于公民個人的財產,而不包括各類共同財產;第三是在性質上,遺產必須是合法的財產,非法所得的財產不是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