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晚上對面樓有人大吵大鬧影響到自己休息,男子和對方產生了爭吵,在激動的情況下,把一個玻璃瓶從自家窗戶丟下,玻璃瓶砸到了樓下的車上,砸碎了車的擋風玻璃,男子為此被判了高空拋物罪,被判緩刑一年。
關某家住五樓,因對面樓有人聊天聲音太大打擾到其休息,遂與對方產生爭吵,關某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將一個玻璃瓶從自家窗口扔下。該玻璃瓶砸到小齊停放在小區樓下過道上的小轎車,致該車前擋風玻璃及玻璃貼膜受損。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關某從建筑物高層處拋擲玻璃瓶,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達2600多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關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亦認罪悔罪,系坦白,且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依法判決。
問題1:高空拋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設了高空拋物罪,《刑法》第291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中,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通常包括多次高空拋物品、拋的物體數量多或者體積大或重量大、往人員密集處拋物以及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財產損害。
問題2: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律師回應道:在高空拋物正式入刑之前,對于高空拋物事件大多數都是直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的,但是高空拋物要達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則需要滿足犯罪人拋物之后無法能控制拋物導致的結果,拋擲物危及不特定且多數人,并且高空拋物所導致的危害范圍仍在擴大等要件,而這也正是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問題3:本案中關某為何構成高空拋物罪?
律師解釋:關某在激動下往樓下仍玻璃瓶,該行為屬于高空拋物的行為,但是一個玻璃瓶在客觀上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特征,并不會導致造成不特定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更多的是造成某一物體或者某一個人的損害,因此尚不足以達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屬于高空拋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