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偷在偷一輛電動轎車的時候,因為車主用的是自己從家拉出的電源線,而被電死,當地警察認定責任都在小偷自己,車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兩個月后小偷的家人將車主和小區物業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二十多萬,法院審理后判決車主需賠償2萬,小區物業需賠償3萬。
李某的座駕是一輛電動轎車,家住很老舊的一個小區,基礎設施也比較古老,并沒有現在很多小區配備的那種專門的充電樁。所以他就從自己家拉出了一條電源線,每天就用這條線給自己的座駕充電。按理私拉電源這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受限于環境,當地很多人都是這么做,所以根本也沒人理會這件事。在一個周末的晚上,李某沒出門。正在做著美夢的時候,突然他被外面傳來的吶喊聲給嚇醒了。他就起床出來了,想看看外面是咋回事。這一出來,他又一次被嚇到了,沒想到外面發生的事情竟然和他有關,還死了一條人命。吵醒他的聲音是他鄰居的,原來他鄰居發現他的車邊死了個人,這人看樣子是在偷車,可是卻被李某那根充電線給電死了。李某看到這個情形,心里也很慌亂,又難受又害怕。后來他鎮定了下自己的心緒,果斷的報了警。警察趕過來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最后給出了結論。警察確認被電死的人姓王,當時正在實施偷盜,因為觸碰到漏電的充電線而死。最后關于責任,警察認定事情的所有責任在于小偷,和李某無關。聽到這消息李某的心情才徹底的平復了下來,但是李某覺得這個小偷也很無辜,于是他還主動的拿出來2萬塊錢給了小偷的家人。然而在事情發生后的2個月左右,李某卻收到了法庭的傳票,原來小偷的家人把自己和小區物業送上了被告席。原告認為小偷的死是因為物業管理漏洞和李某私拉電源線所致,因此他們應該為此負責。原告要求向李某索賠20萬,物業5萬。經過法庭審理,最終做出了裁判,判定李某有一定的責任,但并不是主責,判李某需賠償原告2萬,物業需賠償3萬。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死者偷車被電死的這一事故?
律師指出:本案中死者因為偷車而被電死,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屬于意外事件,死者偷車的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其因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其責任從原則上講,是應當由其自己來承擔,這也正是當時警察之所以將責任都歸因于小偷,而與李某無關的理由。
問題2:法院為何最終會判決李某和物業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小區設備相對落后,李某只能通過拉電線的方式來充電,這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死者偷車的行為固然不會,但這也不能排除小區物業和李某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而且死者已逝,對其家屬進行一定的補償,也是情理之中的。
問題3:本案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示到:這些事件在現實中我們也經常能看到,這背后的法律問題一方面是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問題,至于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關鍵在于認定各方當事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這種過錯的認定是需要結合案情本身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公平正義問題,如何在此類案件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公平正義是一大難點,也是立法沒有明文規定,需要法官結合案情來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