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小賈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時候,丈夫竟然告上法庭稱妻子被贈與的房子有自己的一份。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母親贈與女方一套財產,并將該贈與合同公證只屬于女方一人,后來為了降低稅額度,又以買賣合同的方式過戶,因此在財產分割時丈夫認為應該按照買賣合同,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真實意思表示來看,該房子應該只屬于女方一人。
小李與小賈于1997年5月7日登記結婚,因雙方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且已分居兩年多,小賈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庭審中小李同意離婚。
共同生活期間,小賈的母親田奶奶于2009年5月20日將自有一套房屋贈與給小賈,田奶奶與小賈簽訂贈與合同,田奶奶自愿將該房屋贈與小賈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贈與合同于當月經公證處公證。次月16日,田奶奶、小賈又以《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該房屋過戶至小賈名下,售房款60萬元。庭審中,小賈稱該房屋的取得,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稅額度,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個人所有。小李不認可小賈所述,并稱該房屋是小賈購買所得,雖然田奶奶贈與小賈房屋,但以買賣形式過戶,贈與在先,買賣過戶在后,應當以在后的買賣認定房屋性質,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后小李與小賈離婚,該房屋歸小賈個人所有。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田奶奶與小賈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為贈與,雖然形式上是田奶奶與小賈之間通過買賣形式辦理過戶的,但是實為田奶奶無償贈與小賈,且從時間連續性、買賣標的數額及條款約定不詳盡等分析,非真實買賣房屋,雙方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與外部表示行為并不一致,因此,通過房屋買賣辦理過戶是實現房屋贈與的手段,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應根據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即無償的房屋贈與行為進行確定,即該房屋應屬于小賈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之歸夫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提示:田奶奶與小賈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并不一致,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買賣行為,而是形成了真實有效的無償房屋贈與行為,按照贈與合同,該房產應屬于小賈的個人財產,應判歸小賈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