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女子、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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