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隨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繼承其生父遺產問題的復函(節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辦13號請示一件收到。關于李淑榮、李福義因父母離婚隨母改嫁能否繼承其生父遺產的問題。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李淑榮、李福義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是應該肯定的。被繼承人李懷田死亡時,李淑榮、李福義尚在年幼生活還不能自立,要求他們對其生父履行生養死葬義務是不現實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繼承生父遺產的權利。(二)(略)(三)(略)(四)(略)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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