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是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聯系、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尤其是在時間的“合理”解釋上不能簡單理解為用人單位考勤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也可能晚一點,這“一點”是多少,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必須具有正當性,除應考慮距離因素外,還應結合路況條件、交通工具的類型和季節氣候的變化、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來作出客觀、合理、全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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