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欲在家輕生,于是打開了家里的燃氣,還扳斷了燃氣管道,造成燃氣泄露,好在鄰居及時報警,救下了男子,但是男子卻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檢察院指控:2022年5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龐某在家中室內產生輕生念頭,事先寫好遺書,然后獨自飲酒,飲酒后打開燃氣,拽掉報警器,見燃氣不足,便使用剪刀和手將燃氣軟管掰斷,確認燃氣不停的泄漏后,龐某回到臥室睡覺等待死亡,當時家中的冰箱、熱水器、電視都是通電狀態。次日4時許,龐某的鄰居向燃氣公司反映情況報警,經燃氣公司工作人員排查發現龐某家燃氣泄漏,濃度達到PPM2990,LEL為5.9%,已達到爆炸極限數值。經偵查,被告人龐某于2022年5月24日在其家中抓獲。法院認定,被告人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安全,采用釋放天然氣方式自殺,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龐某的認罪態度及初犯等情節,同時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評估意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故判決被告人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問題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指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之外的方式,對不特定公眾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侵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為兜底罪名,要求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和破壞性。
問題2:本案中龐某為何在家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師表示到:雖然龐某是在家打算輕生,但是其將燃氣軟管掰斷,造成燃氣泄露,亦危及到了鄰居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對不特定的公眾造成威脅,因此同樣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問題3: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龐某的行為被及時制止,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中選擇了最低的刑罰,并且對龐某進行從輕處罰,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