鹵味食品店是我們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的,店家要想經營好一家鹵味店,是需要摸索出自己獨特的原料配方,但是也有的黑心店家為了在短時間內獲利而動起了歪腦筋,往鹵味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原料,讓顧客覺得味道更好,從而擁有更多的回頭客,卻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刑法中保護的重要客體之一,一旦涉及危害公眾的食品安全,刑法將嚴懲不貸。
近日,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吳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終身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在將樂縣經營一家鹵味店,因鹵味味道不佳而生意蕭條。為吸引顧客,被告人吳某將罌粟殼放入鹵味調料包中用以制作鹵汁,并對外銷售。2018年6月6日,將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店內檢查時,對該店鹵水進行快速檢測,發現鹵水含罌粟殼成分,并在鹵味調料包中發現五顆罌粟殼。經檢驗,吳某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蒂巴因的含量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提示:本案中的被告人吳某在鹵味食品中加入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對顧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滬律網指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行為就構成犯罪;后者是危險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