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一詞,人們往往會談虎色變,然而傳銷離我們并不遠,很多人會因為花言巧語以及利益的誘惑被傳銷組織控制。上海法律顧問指出傳銷人員會用各種非法的手段來拉攏新的成員,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確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于在傳銷過程中的其他犯罪則要數罪并罰。
曹某與被劉某是初中同學,關系很好,2017年8月6日,劉某被曹某騙至銀川市興慶區某小區9樓的傳銷組織住處,當日晚上8時許,劉某要離開該傳銷組織,曹某等七人到樓下將劉某抓住后強行帶回9樓的房間,并由曹某將劉某的手機收走。之后以楊某為首的傳銷人員非法控制劉某的人身自由,楊某安排曹某等四人在白天看守被害人劉某,時刻跟隨劉某不讓其離開并限制其通信自由。8月6日晚至8月11日凌晨之間,楊某分別安排曹某等六人看守劉某,致使被害人劉某無法自由活動,也無法同外界聯系。8月11日凌晨0時許,被害人劉某問傳銷人員楊某索要手機并要求離開,楊某不同意,后兩人發生爭執,過程中楊某扇了劉某一耳光,隨后傳銷人員強行將劉某拉回臥室。當日凌晨1時左右,劉某進到該房間的衛生間,并將衛生間門反鎖,劉某在衛生間內呼救十幾分鐘,期間楊某離開該住處,劉某最終從衛生間窗戶處墜樓身亡。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涉嫌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曹某等8人。
滬律網提示:傳銷侵犯的客體是復雜的,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同時在拉攏人員進入傳銷組織并強行控制被害人行為,也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前兩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被害人劉某被傳銷人員非法控制了人身自由,傳銷人員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劉某因無法逃脫選擇選擇墜樓身亡,涉案的傳銷人員要對劉某的死亡負主要責任,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