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公民心中,出家人是存在于電視劇、小說里的人物,現代社會極少能夠見到“和尚”。因此,公民對于出家人的印象往往是不問俗世,勘破紅塵的形象。然而,近日杭州市公安局卻抓獲了一位騙財騙色的“出家人”。
徐某現年23歲,是安徽人,曾就讀于某佛學院,后來在浙江省內某個寺廟幫工,2013年的時候,由于其經常夜不歸宿,不服管教而被寺廟開除,之后蘇某一直在江浙等地打工。2014年8月,徐某的朋友為其介紹了一名女子郭某。郭某現年27歲,也是安徽人,認為自己當時的運氣不佳,經朋友介紹后,在微信上認識了出家人徐某,試圖轉運。
最開始,徐某只是在微信上為郭某講一些佛家道理,但郭某卻認為自己的霉運并沒有好轉。這時,徐某突然想到了一個“好主意”,他告訴郭某,需要和特定的人發生男女關系才能轉運。于是,徐某安排郭某聯系“韓辰”。郭某信以為真,迫不及待的聯系了徐某扮演的“韓辰”,并發生了男女關系,之后郭某還和“韓辰”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5年末開始,徐某先后以在國外進行心臟病手術、在國外打架、藏毒等理由,多次騙取郭某錢財達9萬余元,實際都用于賭博。直到2016年3月底,由于徐某經常失蹤,郭某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是被騙了,于是馬上報警。之后,警方在杭州市濱江區公園內將徐某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滬律網提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徐某欺騙郭某與其發生戀愛關系,之后假扮另一人“韓辰”并與郭某確立戀愛關系,后用“韓辰”的身份騙取郭某9萬多元,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