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鬧事件屢見不鮮,輿論一方面譴責家屬為難醫護人員,另一方面譴責醫生不負責任。去年,只有9歲的紅某,由于骨折進行了手術,卻因為術后處理觀察存在過錯而不幸去世。
2016年2月4日,年僅9歲的紅某在渭南時,乘坐摩托車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右踝骨骨折,事故發生后,紅某立刻被送往當地醫院,進行簡單的包扎固定,為了得到更好的治療,第二天家人便將紅某轉到了西安一家醫院進行救治。小紅在全身麻醉的請況下進行了手術,2016年3月8日,家屬書面決定放棄對紅某的治療,醫院尊重家屬的決定,然而,手術后第32天,紅某死亡。
紅某家屬十分悲痛,之后紅某父親將該醫院起訴,要求該醫院賠償各種費用共計63萬元。法醫經過鑒定后認為,紅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在對小紅術后的處理觀察中存在過錯,雖然被告醫院在對小紅的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但其術后觀察的過錯與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醫院則認為,經過鑒定可以證明,其在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同時家屬事先放棄了對患者的治療,后患者死亡與醫院無因果關系。
法院經過審理后,判令被告醫院一次性向紅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0余萬元。
滬律網提示: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醫院雖然在手術中沒有過錯,但在手術后處理觀察中存在過錯,屬于醫療活動的范圍,且與紅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對于紅某家屬放棄對于紅某的治療,家屬是否放棄治療應當是根據醫生的建議做出決定,因此,醫院的辯稱不合理,醫院應當向紅某家屬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