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公民對于出軌、小三等深惡痛絕,近乎人人喊打。但也有一些人是由于對象的欺騙,使得“被小三”,即其本人并不知道交往對象已經有了家室。近日,江漢公安便在清查酒店治安時,發現一名“被小三”的女子,其交往對象竟是網上追捕的逃犯。
今年52歲的鄒某是監利人,2016年12月的時候,利用合同方式詐騙了他人10余萬工程款,事后攜款逃逸,被警方列為網上逃犯,鄒某逃跑時并未帶走妻兒。在逃跑剛開始,鄒某整日提心吊膽,生怕被警方發現。過了一段時間按,鄒某自覺風聲已過,手中有錢的鄒某便開始尋花問柳。
由于其本人身份被網絡通緝了,于是鄒某便冒充同鄉村名,用假的身份證謊稱是一名富翁。2017年3月初,鄒某結識了29歲的孝感女子黃某,鄒某見黃某清純可人,便向黃某吹噓自己是名工程大老板,來此出差,已經離異多年,在鄒某的追求下,黃某很快便和鄒某確立了戀愛關系。
今年4月份,鄒某和黃某在江漢復興一村一帶的賓館開房,不巧碰到了江漢公安分局針對賓館進行的治安消防隱患清查。鄒某由于心中有鬼顯得神色慌張,假意熱情的招呼民警。鄒某主動將身份證遞給民警,并向民警解釋,黃某是其妻子,二人是從荊州來此辦事的。不料正是鄒某的油腔滑調,使得民警對此二人更加懷疑。
于是民警分頭查問,結果黃某卻答不出男子的真實身份和家庭住址。隨后民警將二人帶到派出所核查,民警開始只以為是一起嫖娼事件,結果卻發現鄒某是荊州警方通緝的詐騙逃犯,目前鄒某已被抓捕歸案。
滬律網提示: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鄒某以合同方式詐騙他人10余元工程款,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攜款私逃,性質惡劣,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