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你處粵司公(1988)296號《關于繼承權轉移和繼承份額贈與等問題的請示》函收悉?,F答復如下:一、關于如何辦理繼承人為轉讓其應繼承的份額而申辦的公證證明事項,同意你處意見,即在未取得應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之前,繼承人之間通過協商的辦法轉移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是無法律依據的。我國《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繼承份額的規定,只是指繼承人之間可以對繼承份額的劃分進行協商。繼承權作為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就不能再通過繼承協議的方式將他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他繼承人。只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后,繼承人才能將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二、關于如何辦理舊家庭一夫多妻共有財產分割的公證證明事項,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同意你們的第一種意見,即丈夫與妻子享有同等份額,但需要根據夫妻(妾)結婚時間和共有財產取得的時間,做具體分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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