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應當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2、 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居住地、死亡地點的證明材料。3、 被繼承人遺產種類、數量、現價值及遺產現由誰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證據、證明材料。4、 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發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提供具體死亡時間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5、 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如書面遺囑的需提供書面遺囑。如口頭遺囑的應提供與接受遺囑人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認為立遺囑人在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受脅迫、欺騙情況下所立,或遺囑已被篡改,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6、 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提供其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經有關單位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7、 認為非法定繼承人有權取得遺產的,應提供非繼承人扶助繼承人的證明材料。8、 被繼承人生前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有關債權、債務的詳細數額及證明材料。9、 提供能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明材料。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所認證方為有效。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證據保管單位、部門、證人的姓名、地址、單位、通訊聯絡方法等詳細情況。以上證據,不能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評價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則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民事現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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