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法律滯后的尷尬局面,我國《繼承法》應當做出相應的細則規定,以形成一套系統、有效的數字遺產繼承制度,能夠更好的處理有個數字遺產繼承案件。具體的繼承措施:(一)修改網絡服務協議,并建立網絡遺產繼承服務網站網絡服務提供商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在涉及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上通過服務協議排除了對虛擬財產繼承的權利。所以為了與《繼承法》的修改相協調,應該修改網絡服務協議,從而解決用戶與網絡營運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力量的不對等的狀況。同時,為了解決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在美國已經建立了一些為網民的數字財產專門提供繼承服務而網站——“數字遺產守護者”,這對于我國妥善處理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具有借鑒意義,我國應鼓勵網絡遺產繼承服務網站的建立,以第三方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向數字財產使用者提供網絡遺產繼承協議、網絡遺囑、評估數字財產以及其他輔助性服務,以更完善的處置數字遺產繼承。(二)嚴格繼承人繼承條件鑒于數字財產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使用上的技術性,這決定了數字遺產難以像現實財產一樣分割成若干份留由多個親人分別繼承。所以數字遺產的繼承方式只能:是一個數字遺產以一個整體的形式繼承給某一個特定的親人或者多個繼承者對同一數字遺產只能以共有的方式參與繼承。更好的調整數字繼承關系減少繼承糾紛,如何確定繼承人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現行《繼承法》中所規定的在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比較多,在法定繼承中,有資格參與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最終的數字財產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立法事先設定的繼承人確定標準實現數字遺產的規范性繼承。(三)將網絡遺囑列為第六種法定遺囑形式網絡遺囑,指的是儲存于虛擬的網絡環境中的,用戶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制定的以確定其數字財產如何分配繼承的遺囑,目前,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形式的遺囑繼承: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它們都有各自的法律形式與實質要件。既然數字遺產主要存在于網絡空間,國家可以通過認可公民制定的網絡遺囑的法律效力,來實現數字財產的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在修改中,可以明確將網絡遺囑列為第六種法定遺囑形式,并在立法中制定嚴格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從而為數字遺產的繼承提供制度保障。綜上所述,數字財產存在著經濟價值和非經濟價值,具有繼承價值。立法無疑是實現這一價值最有效和最權威的手段,法律應對數字遺產繼承活動進行規制,承認數字遺產是可繼承財產的法律地位。數字遺產得以繼承不僅是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將數字遺產納入法定繼承遺產也是必然的立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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