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來越強調民主的現在,公民的隱私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即便如此,由于一些黑色的地下手段,公民的個人信息還是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為了有效打擊這類犯罪分子,我國多項法律添加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法條法規。
2016年10月,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揮下,公安機關破獲了一個跨25省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其中,抓獲包括銀行職員、電信人員、快遞公司職員等在內的201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沈陽市公安局在一次任務中發現網上有一個非法倒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團伙,深入調查后,警方發現這是一個組織龐大、成員遍布范圍極廣的犯罪集團,由此沈陽警方開始重視并追查此案。
經警方調查該組織存在九條以專線主犯命名的犯罪鏈條,每個鏈條自上而下都是獨立的。上為查詢員,包括銀行職員、電信人員、快遞公司職員等,這是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往下就是一層一層的代理商,鏈條上下線之間并不見面,所有交易均在網上進行。
代號為“成新”的專線是九條中最重頭的一個,最為這條專線一級代理商的張某是首要嫌犯。據了解,張某曾經是淘寶一個普通賣家,偶然發現“手機定位,專業找人”的行當十分賺錢,此后他便開始以獲得他人信息、倒手轉賣獲利。張某主要負責接收客戶,將客戶提供的手機號碼交給上家,而其上家則是某部門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定位后鎖定尋找對象的具體位置。
滬律網提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該犯罪集團涉案人員眾多、涉案范圍極廣,觸犯了多條法律法規,法院應當依法追究該犯罪集團涉事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