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上午,廣東毒保姆何天帶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韶關樂昌籍女子何天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何天帶當庭表示不上訴。
何天帶生于1970年,小學文化程度,樂昌坪石人。據何天帶自己稱,案發前她住在佛山南海一帶,曾在保姆行業謀生。2013年曾因盜竊坐過一次牢。
在2014年12月13日,被害人何某及其親屬等人經一家保姆介紹所介紹,雇請被告人何天帶到南沙區大崗的家中照顧年邁的老太何某。何天帶供述說,自己和被害人何某一家談好了工資每個月2500元,“當時她(何老太太媳婦)說何老太能走的,不用怎么照顧,看一下就行”,可是到了何老太太的家里,何天帶卻發現,老人并非何老太太的媳婦所說的那么好照顧。何天帶當即便向老太媳婦提出,“如果不足一個月,老人歸西了,也要給足一個月的工資,“一個小時,也要算足一個月。”這樣的說法讓老太的媳婦非常不高興。據何天帶供述,當天兩人因此發生了爭吵,不過最終老人的媳婦妥協了,“他們好像很急著請人,說錢是小問題。”不過何天帶在供述中也承認,剛被雇用就跟雇主提死亡的問題,雇主一般都會比較忌諱。
在剛進入雇主家工作的第4天,即2014年12月16日凌晨4時許,她將安眠藥、敵敵畏與肉湯勾兌,喂何老太喝下,“就像喂小孩一樣。她喝了2湯匙羹,喝了之后睡著了。”在老人睡著后,何天帶又用針管吸滿兌有敵敵畏的湯汁,注射到老人的身體里,“就像吸毒那樣子打,在腹部打了一針,沒用完的打到屁股上去了。”6時許,她又用綁衣服的尼龍繩勒老人的頸部,“勒了幾秒鐘”。隨后,何天帶將針頭、農藥、安眠藥等藏到行李袋里,“沒來得及丟”。經法醫鑒定,死者符合被勒頸致窒息性合并口服、腹腔及臀部注射敵敵畏致死。隨后何帶天在天亮之后打電話給老太的兒子和媳婦,將何老太死亡的消息告訴了他們。老太的兒子和媳婦立馬趕到老人家中,兩人在找尋老太的存折和耳環等財物時發現這些東西都不翼而飛了,便懷疑是何天帶偷的,便當即打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后之對何天帶進行了搜身,從文胸中搜出耳環、戒指等財物。
不僅如此老太的兒子和兒媳婦覺得老太的死非常蹊蹺,覺得自己的母親雖然年邁,但身體還不錯,不至于在一夜之內暴斃,所以夫妻兩個將自己的疑問告訴了警方,公安機關發現在何老太的頸部有勒痕、臀部有針孔及流血等可疑情況,且警察在檢查何天帶的行李中發現了注射器、針頭、繩子、疑似有毒物品等。經立案調查,公安機關還在何天帶的住所搜查到敵敵畏農藥、老鼠藥等物品。這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高度注意。
昨日在法庭上,檢方詢問她作案過程時,何天帶卻閃爍其詞,稱“都講過了,那些都是事實,不愿意再講”。對于公訴人詢問她為何去雇主家當保姆,還隨身在行李中攜帶老鼠藥、敵敵畏、繩子、針筒等物品時,她情緒激動地稱敵敵畏和老鼠藥是她準備拿回出租屋消毒用的,因為有蟑螂,農藥是用來回家種田種菜的,否認自己是“有備而來”。“我不是有備而來的”,何天帶說,“敵敵畏是有時候我沒事做了,就回去出租屋毒一下蟑螂什么的或消毒用的。我一直放在行李箱,2008年、2009年的時候就有了。”同時何天帶表示給老人服用的安眠藥是自己用來吃的,而繩子是用來晾曬衣服的時候用來綁衣服的,一直都隨時放在自己的行李箱里面,但是對于注射用的針頭針管,何天帶卻沒有解釋。
根據檢驗,何天帶隨身攜帶的17份針頭針管都檢出了敵敵畏和安眠藥成分,一個礦泉水瓶中裝有乳白色液體,里面含有安眠藥成分。這些成分,在何老太的血液、尿液以及胃內容物都能檢查出來。
就在昨天的庭審中,何天帶情緒激動,多次痛哭表示不想再說話,對作案動機和過程均不愿意細說。辯護人表示,何天帶的行為與其家庭原因相關,然而何天帶卻不想提及,何天帶在被問及自己殺人的動機之時是這樣回應的,“我殺人的理由就是為了提早拿到工錢,沒有其他理由了。”
除了上述何老太以外,公安機關還查到了另外幾件案件,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間,何天帶同樣用到雇主家中做保姆的方法,以同樣的方式殺害了其他九位老人,并且其中有兩起是未遂,由于當時受害者家屬并沒有發現任何可以情況,并且死者的尸體已經都被火化了,導致這關鍵證據的缺失,并不能證明這些老人的死亡是否與何天帶有關。檢察機關在審查公安機關的提交的證據之后,并未認定這些案件,所以最終只對何老太死亡的案件提起了公訴。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提醒: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毒保姆”何天帶以殘忍的方法將手無縛雞之力的老人殺害,本身其主觀惡性較大,產生了非常壞的社會影響,依照我國刑法理應被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