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未成年少年多次預謀強奸15歲初中女同學,因擔心被其父發現并阻止其強奸行為,三人密謀在其父熟睡之際將其捅死,三名未成年少年現已被提起公訴,等待法院審判。
未成年人潘某、曹某、謝某經過多次商議決定到初中同學鄧某家中對鄧某實施強奸。2015年10月5日下午,三人經過協商決定晚上下手。在當晚20時許,潘某為進行準備了手套、泳帽、泳鏡、塑料袋、水果刀、避孕套(三只)等犯罪工具放入雙肩包中并與曹某、謝某匯合。
三人步行至鄧某家西邊的巷子內,由謝某把風作為接應,潘某與曹某先行爬入鄧家房頂尋找機會潛入鄧某位于二樓的房間。但他們很快發現鄧某父親在二樓的臥室之內,潘某為防止鄧某之父阻礙三人實施強奸的行為,故與曹某商量,想要先殺掉鄧某的父親,但曹某聽聞之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并勸告潘某不要殺,但潘某并未聽從曹某的勸告。
后來潘某趁鄧某父親離開房間的期間,帶著工具潛入鄧某父親的房間,并藏匿于其床底,等鄧某之父熟睡之后,從床底爬出,用所攜帶的水果刀,捅向鄧某之父,其父頸部及胸部身中數刀而亡。
三人見此情形趕緊逃跑,之后警方經過多方偵查經三人抓獲,三人對自己欲強奸殺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由于三人還未成年,法院將會考慮實際情況,分別定罪量刑。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潘某為實施強奸的行為而殺害了鄧某的父親,潘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次曹某、謝某、潘某三人為強奸15歲女同學鄧某,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未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于三人都是未成年,故對于其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