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饒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后,8歲的女兒小雪跟隨饒女士生活,林先生會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從2009年6月初開始,饒女士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對女兒的探視權利,探視時間為每周六12時到周日下午5時。
林先生訴稱,饒女士與他在教育女兒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異,饒女士經常把內心的不滿情緒發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兒變得膽小孤僻。
...
離婚丈夫“剝奪”妻子探視權
張女士,婚姻因為丈夫的出軌而終止。離婚時,丈夫強烈要求撫養
兒子,張女士為了尋求解脫,沒有與丈夫爭。離婚后,張女士搬出了原
來的家,本來以為生活會恢復平靜,沒想到,因為探望兒子的問題,張女
士不得不經常與前夫“斗爭”。
每次張女士要看望孩子,前夫總是用諸多的借口來回絕。張女士
上門,他也不肯開門給她進屋看孩子。為了防止張女士在孩子上學、放
學...
探望權的法律問題
探望權是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我國《婚姻法》關于探望權的規定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探望權的主體有限。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配偶。這與國外一些國家將探望權的主體擴大至夫或妻以外的其他人是不同的。二是探望權的行使方式規定的較簡單,其時間、地點、次數等均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人民法院在決定探望權的中...
探望權的法規 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
離婚的父母不可以協商放棄子女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能由離婚雙方自行處分,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處理父母與子女關系和子女撫養糾紛的基本原則。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是法律規定的權利,離婚雙方...
離婚后的探望權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
問:我兩年前與丈夫吳某協議離婚,12歲的女兒由我撫養,吳某每月負擔150元的撫養費。2001年開始,我要求增加撫養費,但雙方發生爭執,我一氣之下對吳某發出最后通牒:如果不增加撫養費,就別想再見我女兒。吳某于是以侵犯探視權為由將我告上法庭。我不明白,難道自己為女兒著想還犯法嗎? 答:首先,這個案件里涉及撫養費及探視權兩個問題。現行《婚姻法》中并未明確"探視權"的概念,但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
探望權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因探望權是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親權,與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存在很大的差別,在探望權案件的強制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強制執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民事案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的給付或行為的履行或代履行,不能強制執行人身。即不能以通過強制要求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個地方讓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強制執行未成年人的人身。
2、探望權的強...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