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楊先生。
被執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楊先生與董女士原系夫妻關系,1998年1月1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撫養,楊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楊先生每次交付撫養費時,探望小翔約30分鐘。2001年5月,楊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視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自本判決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楊先生從董女士處將小翔接走,當天下午5時,楊先生將小翔送...
所謂,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實際上,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有專家認為:父母的離異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僅次于死亡。我國《》確立這項制度也是為了使非撫養一方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在司法實踐中,要保證探望權得以正確行使,就要注意把...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為解決離婚雙方探視子女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從心理學角度看維護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的社會價值定位在兩方面:既關愛未成年人,消減心理壓力,據心理調查顯示,在單親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
2001年4月,修訂的《》第一次將離異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上升為一種權利。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就提起單獨之訴。探望權的規定,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中華民族父母子女間親情的傳統道德,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聯絡,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這樣...
時下,關于探視孩子的問題往往是離異夫妻爭執最多的,逃離圍城的男男女女們不得不時常處于“是冤家還要聚頭”的尷尬。,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與子女相處的權利。法律對于探望權的規定,可以指導人們在處理復雜、尖銳的時充分體現親情,客觀上給當事人帶來情感上的滿足和精神上的愉悅。
探望權:應依協議或判決執行
案例一:2004年6月,張芬與馬某離婚...
論文摘要:修正案設立了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規定,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未取得直接的父母的權利。但從探望權產生的法理基礎父母子女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探望權是非常態父母子女關系中存在的一項權利,不限于離婚父母;同時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制度應在堅持以子女利益為重兼顧父母利益的原則下進一步完善。 ...
子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婚姻法》)修正頒布實施后,探望權案件成為一種新類型的案件一直受到廣泛的關注,各媒體也作了相應的報導。在這五年的時間里,廣大人民群眾對探望權從不知到認識,從認識到維權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也在不斷增長。就以某法院為例,單獨就探望權提出訴訟的,2004年1件,到2005年就有5件,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這個問題處理的明顯增多,自2004年來基本每個離婚案件的審理均提出了探望...
一、我國的法律規定及含義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規定了探視權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主要有以下特征:
探望權特征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