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雙方有關身份資料的準確性問題
(1)不要按照自己平時的書寫、稱謂習慣填寫這些資料。
(2)如果涉及曾用名、別名等內容的,也應該據實填寫清楚。
夫妻協議離婚雙方離婚原因的問題
因為協議離婚,一般情況下是當事人友好分手,所以,通常的做法是把離婚原因表述為“性格不合”等平和的原因為宜。但是,如果離婚的原因對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工作或者學習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當事人還是如實...
探視權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不僅可以滿足非直接撫養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權,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隔代有探望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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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周某是加拿大籍,2009年雙方登記結婚。據周某稱,婚后二人矛盾激化,嚴某多次對她實施暴力行為。2012年,他們的兒子在加拿大出生,由周某父母照顧。然而在孩子未滿周歲的時候,嚴某家人要求把孩子帶到河北老家生活,由嚴某父母照顧,并拒絕周某探視。
此后周某再也沒有見到過兒子,也沒有收到過任何有關孩子的照片、信息、電話、微信,除了一次嚴某一家需要戴去更新兒子的加拿大護照,才給了她一張兒子的證件...
【案例詳情】
鐘某(男)和方某(女)是同縣人,兩人在2007年相識后經雙方父母撮合,2008年3月兩人便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第二年就生下一個兒子,名叫鐘小某。兩人把孩子帶到一歲的時候就一起到外地打工了,孩子被留在家里,一直由鐘某的父母扶養。鐘小某非常聰明懂事,鐘家二老甚是喜歡,一天到晚都帶在身邊,祖孫相處的非常愉快。
然而2012年5月,由于鐘某收入低,兩人吵架頻繁,矛盾沖突不斷,方某向鐘某提出離婚...
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
一、探視權怎么行使?
我國《婚姻法》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探視作了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
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解決,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有權利探望孩子的。
《婚姻法》第38 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時間
對于...
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按照《婚姻法》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探望權是子女父母雙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