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或者直接給予貨幣補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在適用“幫助所有權”時需要注意的是,以房屋所有權提供幫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幫助”形式,...
1、經濟幫助的條件
①.一方必須存在生活困難。
經濟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沒有住所。
②.一方必須在離婚時存在經濟困難。
如果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經濟困難,而是過一段時間后才產生經濟困難,就不能再依據《婚姻法》第42條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③.另一方應當具有經濟幫助的能力。
即另一方在離婚時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但能夠維持其能人...
要求離婚補償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比另一方付出得較多。
④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請求。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基于積極、消極或中性的原因,全國離婚的絕對數字已由改革開放之初1979年的31萬件,逐年以數萬遞增至1999年的120.15萬件[1].其中因配偶一方與第三者長期通奸、姘居甚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而導致夫妻離婚的現象日益突出。婚外戀者在追求自身“快樂效果”的同時,是以冷漠地踐踏配偶的快樂為沉重代價的。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此現象的懲戒作用十分微弱,如果當事人未達到“重婚罪&...
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家務補償制度條件(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①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夫妻。
只有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實行本別財產制時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而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或部分財產...
一、《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離婚,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給錢養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要求補償;丈夫包“...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