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鵬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理解與司法實務探討
2001年4 月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四十六條規定。該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在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女性的經濟地位仍要弱于男性,由此不可避免地因離婚產生‘貧困女性化’等與公平原則相悖的社會現象。”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南區法庭庭長向才銀遞交議案,修改或完善婚姻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昨日傳來消息,該議案被大會主席團正式立案。
離婚賠償看上去很“痛快”
據有關媒體報道:修改后的新《婚姻法》頒...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周燁 宋紹青
內容摘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離婚賠償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定,你前夫在你們離婚前與他人同居,離婚時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現在你們已經協議離婚了,你在離婚時,又由于不知情而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后是否可以再要求損害賠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后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二、一方生活困難是:1、沒有住房;2、失去勞動能力;3、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三、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四、生活困難的...
作者:陳楚新 郁宏軍
內容摘要 法律設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要對過錯方的行為給相對方造成的財產、身體以及精神上的傷害給予一定程度上的補償,使相對方不致因為財產上的原因而使離婚訴權的行使遭到限制。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從性質上說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可以從婚姻締結后的夫妻關系、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婚姻立法本身三個方面來考慮。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婚姻法》修正案...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