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夫妻已分居
想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很難,最簡便的是雙方到律師事務所簽訂分居協議。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就做不到了。那要證明分居就要看具體的情況了,比如一方在外租賃房屋居住的,租賃協議、房東的證明、居委會的證明等等都可以做為證據提交,當然最好結合其他證據一起提出,比如子女的證明,對法官更有說服力。 沒辦理離婚協議之前你無權要求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不過如果對方變賣或轉移財產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軍隊住房補貼的屬性。
一、對于夫妻婚姻關系的存續與消滅、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由《婚姻法》調整。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婚姻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
案例李女士和丈夫結婚后開了一家電腦公司。經過多年的打拼,公司規模不斷擴大。但隨著家里經濟的好轉,丈夫開始染上賭癮,一晚上能輸掉上萬元。因為賭博的事兒,李女士曾以死相逼,也曾多次提出離婚,卻因為親屬的調解和女兒的哭泣阻攔而作罷。眼看著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就要被丈夫揮霍完,李女士感到非常無奈。她現在想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分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知道法律上能否支持?
法官說法符合兩種情況可分割財...
阿玲和阿福于1999年結婚,婚后感情還不錯,2年后生了女兒。但阿玲發現,自2012年起,丈夫一直和別的女人保持曖昧關系。為此,夫妻屢次爭吵。阿玲一氣之下,搬回娘家生活。其間,兩人多次協商離婚,但始終沒達成協議。
2013年,阿玲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法官發現,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未準許離婚。可阿玲發現,就在自己和丈夫協商離婚階段,阿福竟把賬戶內100萬元存款提取轉移了。
2013年6...
趙先生:我婚前在單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現在要離婚,請問這套房子應當如何處理?
吳律師:離婚時處理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權時,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以下四種情形可供參考:
1、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權,因此, 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2、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由于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根據原有的承租權的...
婚姻生活邁進了難以跨越的“七年之癢”,一邊鬧離婚,一邊又莫名其妙被一名陌生男子起訴還錢,對于趙某來說,這注定是一個難熬的日子。近日,法院對這起經濟糾紛案作出了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認定王某與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鑒于二人主動認錯悔改,且其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又考慮到當事人間的特殊關系,法院對二人從輕處罰。
1月7日,一名叫王某的陌生男子將...
內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和第7條第1款關于《婚姻法》第18條所涉夫妻個人財產的釋法性規定,過于強調在當今離婚率高企情況下夫妻財產分割裁判標準的工具性和實用性。該解釋第6條將夫妻間財產贈與視同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贈與規定,忽視了夫妻之間的身份性和家庭的倫理性特征;第7條第1款看似平等的權利制度,實則剝奪或削弱了法律對家庭弱者的保護,加劇了當事人地位...
導讀: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內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約定,以明確雙方的利益。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身份證號: 。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址: ,身份證號: 。
雙方于 年 月 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
導讀:夫妻一方對婚內財產沒有掌握權時,可以通過合法的婚內財產調查方法來調查婚內財產狀況,萬一將來一旦出現夫妻糾紛,也早有“證據”在手,防止掌握財產的一方轉移隱匿。
一、婚內財產調查如何取證?婚內財產調查哪些內容?
婚內財產調查顧名思義就是對婚內對所有的財產進行的調查,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 調查對方收入情況;
2、 調查對方房產情況;
3、 調查對方車輛情況;
4、查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