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系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系。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
一般有以下手續:
1、到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費用約500-800元)(注: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可免該步驟,即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約10個工作日);
4、辦理財產登記手續(約7個工作日)并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交證照印花稅5元)。
2003年5月,小楊與結婚不到兩年的妻子黃某到法院打離婚官司。當時為了使妻子黃某同意離婚,小楊作出了很大的讓步,同意把婚后積蓄的6萬元存款都給黃某,隨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由于找不到住房,離婚后兩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04年1月,兩人又登記復婚。復婚后,因種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黃某提出離婚要求,小楊表示同意,但要求對6萬元存款進行分割。由于對這筆存款的所有權發生分歧,兩人再度上了法院。
在法...
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離婚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
財產分割的條件
一是夫妻間û有關于財產的協議;
二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財產分割協議之后的財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復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
導讀: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事件是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一種。那么,您是否對離婚財產的分割有了解呢?本文就離婚財產分割的標準作了闡述: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
張萍與丈夫王剛偉發生爭吵后,曾承諾將家中的一些財產留給女兒王÷,之后張萍與王剛偉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事后張萍以留字條時情緒激動為由δ兌現對女兒的承諾,于是,在離婚的雙親和女兒之間再起財產紛爭,為了討回自己的權益,女兒將父母告上法庭。
今年1月,王÷以母親û有履行當初的承諾為由,將母親告上了法庭,并將父親追加為第三人予以起訴。4月19日,紅古區法院一審駁回了王÷的訴訟...
因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如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可退保分割現金價值。容易引發爭議的是不退保的情況下,保單如何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討論:一是死亡保險;二是生存保險。屬于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一種保險。離婚訴訟中,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對子女負有直接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抽象的監護權,主要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及享有探視權。從保險利益角度,...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
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與其所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夫妻財產權是夫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維持夫妻關系的重要物質基礎。關于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的角度理解,他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權的享有和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獲得財產的權利。而狹義的夫妻財產權的概念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對于共有財產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