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1997年2至3月間,王某與劉某相識后,逐漸發展成為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后雙方商議各自離婚再結婚。1997年8月劉某與前夫離婚,同月王某出資10萬元為劉某購買往宅一套,房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劉某,并由劉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劉某提供現金5萬元和價值3萬元的空調,同年4月21日,劉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張,上書:“假如我嫁給別人,我將把購房款10萬元、現金5萬元、空調款3萬元計人民幣18萬元歸還給王某。&r...
一對夫婦離婚時,丈夫隱瞞了自己購買的基金及定期存款等財產,離婚后妻子得知此事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這些財產。此案引發了人們對夫妻財產知情權的思考。
案件回放
劉英與丈夫李忠生活多年后,終因感情不和無法繼續生活而走上了法庭。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后,兩人都開始了新的生活。然而,各自再婚不久,兩人卻再次對簿公堂。
原來,離婚后,劉英從朋友處得知李忠...
一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
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定義,而是采取列舉式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實際上對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很難下定義的,如果給其下定義的話也只是籠統地概括性地定義。隨著社會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繼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釋后,第二次對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正確適用婚姻法作出解釋。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共29條,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司法解釋重點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社會生活的變化適時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聚焦婚姻法解釋 ...
【問題提示】一次性住房補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陳權娣,女,1956年3月出生。
被告:陳金文,男,1955年9月出生。
【審判】
原告訴稱:被告在離婚時隱瞞了50000元收入及以被告名義購買的集資債券9000元,要求依法分割上述財產。
被告辯稱:50000元系被告單位給其個人的住房補貼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另9000元集資債券已用于歸還原、被告因生活需要向他人的借款,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
原告王永芳,女,56歲,系某公司退休職員。 被告李思明,男,59歲,系某廠退休工人。
[案情]
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對于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將位于A區A小區10號樓342室房產分割給被告,被告給原告110000元錢。民政部門按《婚姻登記管理條理》的有關規定,給原、被告辦理了離婚手續。原、被告拿到離婚證后,被...
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明顯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這些無疑給審判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
一、商品房屋分割問題
由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城市房屋價格較大幅度的增長,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為當事人訴爭的焦點。另外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已在購房者中占有相當的數量,這些都使住房成為共同財產中的主要財產,因而如何公平公正的解決婚姻住房問題以及如何做到使當事人對法院...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實施一周年后,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解釋(二)”共29條,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等案件時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等方面。該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大量吸納公...
某企業高管杜先生因離婚,巨額家庭財產與妻子發生糾紛。近日,該高管就此事向商報百名律師團律師咨詢。 案情回放:婚前財產大幅度增值,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某企業高管杜先生婚前,也就是8年前,獨資購得一套價值60萬元的別墅,現已漲到100多萬元。在林某的強烈要求下,杜先生只好把別墅作價152萬元賣掉。賣房時由于金額較大,其中15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匯到杜先生的賬上,2萬元是付的現金。后買的新房花費1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