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農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只有依法使用的權利,而不享有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而屬于繼承對象的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但是農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從事種植、養殖等經營活動獲得的收益,如種植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后,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等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各農戶的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成員中有個別人死亡,并不妨礙該農戶中的其他成員繼續享有對原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這并不是繼承,而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農民私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財產繼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