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律師表示,老人還在世,即使是植物人或者身患其他疾病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愿,也不會發生繼承,公證處不可能為其子女辦理財產繼承權公證。
所謂繼承,是在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才發生的。在老人無法表述清楚事情的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協商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指定其中一人為老人的監護人,然后再由監護人辦理相關事宜;兄弟姐妹協商不成,對指定其監護人存有異議,可以起訴到當地法院,由法院裁定其中一人為老人的監護人,然后再由該監護人辦理相關事宜。如果繼承人是獨生子女,直接去公證處即可。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在老人已然是植物人或者身患其他疾病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愿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可以代為進行民事行為,到銀行取錢或者到其他部門辦理相應業務。“只要老人活著,監護人對于其財產只有保管權,如果使用,只能做對老人有利的事情,不能任性揮霍。 ”滬律網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