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尋繼承人公告
搜尋繼承人是指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程序。搜尋繼承人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可能存在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最終確定遺產的法律地位。如果有人主張繼承,并且繼承權能夠得到證明,則應該將遺產交由繼承人繼承。否則,公告期滿,無人主張繼承或者主張繼承之人不能證明其由繼承權,那么,應該依法確定遺產為無人繼承遺產。
(1)公告的方式
我國搜尋繼承人的公告的方式,應該按照無人繼承遺產的價值多少確定由遺產管理人采取不同的方式公告。如果價值不大,則由無人繼承的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或者生前最后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公告欄中公告;如果價值較大或者被繼承人的遺產涉及數個,則應該借鑒大陸法系由法院等公權力來發布。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公告,由法院發布公告搜索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以及受遺贈人。
(2)公告期限
我國搜尋繼承人的公示催告的期限應該為六個月以上。
2、搜尋繼承人公告期滿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滿對于未在限期內申報權利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的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規定繼承人和債權人、受遺贈人的權利排斥;另外一種規定繼承人在遺產恢復之訴的時效期間內,仍得行使其權利。
公告期屆滿后,未申報債權的遺產債權人只能就清償申報無人繼承遺產的債權后剩余的財產獲得清償;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的權利,未申報權利的繼承人和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在公告的期限屆滿后出現的,享有回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