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支付如今已經成為人們出門在外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了,但是二維碼支付延伸出來的犯罪行為也層出不窮。在下面這一案例中,被告人就將他人的收款二維碼替換為自己的二維碼,也因此被判處構成盜竊罪。
楊某為某酒店前臺收銀員,擅自將酒店收款二維碼換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碼,收取客房費及餐費。后來,酒店經理通過前臺電腦記錄結算后,發現收入較往常存在巨大出入,隨即報案。經民警調查發現,被告人楊某以偷換酒店收款二維碼為手段,共計侵占酒店房費及餐費計2萬余元,且已全部揮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將酒店收款二維碼換成自己名下微信的收款碼,收取客房費及餐費2萬余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較大,應依法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問題1:楊某的行為為何構成盜竊罪?
律師指出:《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本案中,楊某通過替換收款二維碼的形式,將本是酒店的錢占為己有,且累計的金額較大,達到了盜竊罪的定罪標準。
問題2:本案中,楊某為何不構成詐騙罪?
律師解釋道:詐騙罪是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產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錯誤的認識,主動將財產交給行為人,導致被害人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關鍵區別點在于,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采取了欺騙的方法,從而使其陷入了錯誤的認識。本案中,楊某替換了收款碼,付款的顧客確實將款項付錯了對象,但是付款的顧客并不是被害人,酒店才是被害人,付款的顧客沒有因為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遭受損失。酒店作為被害人,其財產被楊某非法占有,因此楊某的行為是盜竊罪的行為,而不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為。
問題3: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道:盜竊罪和詐騙罪有時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混淆,需要理清兩者的界限,要看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因為有的案件中,行為人既采取了欺騙的手段,又采取了竊取的手段,此時則要看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即便行為人采取了欺騙的手段,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產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獲得財產的,也是構成盜竊的行為,而非詐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