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簽訂“不離婚保證書”
不具法律效力
問:我與丈夫祝某是經人介紹、自由戀愛了兩年才結婚的。為表示永不變心,雙方曾請來親友作證,當眾寫下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此后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否則,必須賠償對方人民幣30萬元。在婚后共同生活的3年時間里,我發現祝某越來越不適合我,雙方不斷發生口角、甚至打架。而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想離婚。但有人說,“保證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自愿給自己設定的義務,對雙方具有當然的約束力,要么我不能提出離婚,要么我必須賠償30萬元。對嗎?
答:上述說法是錯誤的,“不離婚保證書”是無效的,你根本不必受此約束。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其強調的是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另一方面,“不離婚保證書”違反了婚姻自主原則?;橐鲎灾鞑粌H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你們之間的“不離婚保證書”,強調的是“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單方面提出離婚”,恰恰是對婚姻的強制和干涉,是對各自人身權利的限制,是對婚姻自主權利的剝奪。
再一方面,“不離婚保證書”對雙方均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民法通則》第58條已經明確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正因為“不離婚保證書”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違反了《婚姻法》的強行性規定,決定了它自始自終都對你們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不存在“要么不能提出離婚,要么賠償對方30萬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