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軍和阿娟兩夫妻經濟相當,由于阿娟曾患有精神疾病,小軍和她鬧起了離婚,并展開了6歲兒子的撫養權“大戰”。法官經審理認為,為了不讓阿娟的精神受到刺激,疾病再復發,孩子應判歸阿娟撫養。阿娟因為有“病”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這究竟是咋回事?
據了解,阿娟今年37歲,在南寧市一家醫院工作,小軍比她小一歲。兩人于2005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沒幾個月,阿娟突然患上了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白細胞減少癥。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后阿娟出院。2006年3月,阿娟疾病復發,再次住院治療兩個月。這一次基本痊愈后,醫生特別叮囑她一定要持續服藥2年。
出院幾個月后,阿娟發現自己懷孕了,為了孩子她停止了服藥?;蛟S是孕育新生命給她的生活帶來了欣喜,阿娟停藥后也沒事。兒子出生后,夫妻雙方隨著煩惱的增多矛盾也開始加劇,2011年,兩人開始分居,2012年9月,阿娟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經醫院復診,醫生診斷意見是已停藥6年余,目前未見復發。
2013年底,小軍將阿娟告上南寧市良慶區法院,要求離婚,兒子由其撫養。理由是阿娟曾患病,且她的父母年事已高,孩子歸阿娟不利于孩子的成長。阿娟也同意離婚,聲稱小軍經常對她冷暴力,不是拒絕交流就是鬧離婚,婚姻無法維系。但兒子出生后就一直是她在帶,現在她年紀也大了,不可能再生育,而她的父母都是知識分子,孩子跟著她過會更好。
法院在調查后發現,阿娟和小軍每月收入都在5000元以上,各自名下都有房產,經濟相當。阿娟雖然曾因患病兩次入院治療,但之后返回原單位工作至今未再復發,且與兒子共同生活了多年。鑒于目前阿娟具有一定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且小軍也未舉證證明阿娟有不宜撫養孩子的情形,法院認為,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孩子由阿娟直接撫養更為適宜,小軍需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主審該案的廖法官告訴媒體,阿娟是一名偏執型精神分裂癥未復發者,對于這種情形是否適宜撫養小孩,夫妻雙方爭議很大。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結合了全案的情況作出的充分考慮。
法官認為,阿娟雖經治療好轉出院且正常工作至今,但其心理承受能力相對一般人而言較差,感情比較脆弱。她在遭遇離婚之痛后,如再遭遇母子分離之痛,對其精神上的打擊會更大,偏墊型分裂癥極易復發。而阿娟自從生育兒子至今癥狀未再復發,母子一起共同生活幾年,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由此可見,兒子對于母親精神上慰藉的重要性。因此,阿娟患病不應成為其不利于撫養小孩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反而更應作為其撫養小孩的情形優先考慮。
其次,雙方離婚時小軍36歲,阿娟37歲,小軍較阿娟離婚后重組家庭再生育小孩的條件更優越,阿娟已屬大齡女性,再生育條件差、風險大。因此,應從照顧女性的權益考慮,婚生子歸阿娟撫養更符合實際情況。再次,阿娟目前的精神狀況完全具備撫養小孩的條件與能力,且阿娟的父母也愿意協助阿娟撫養小孩。由此,孩子歸阿娟撫養更為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