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遺囑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設(shè)立遺囑,由人民法院具體確認.如果當事人對口頭遺囑沒有爭議,不發(fā)生繼承糾紛,法律沒有必要追究口頭遺囑的效力,如果發(fā)生糾紛,則應由主張遺囑無效的人提出遺囑人于危急情況解除后死亡的證據(jù),而由主張遺囑有效的證明遺囑人不能另立遺囑.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確認遺囑人應當并能夠以其他立遺囑卻未另立遺囑而死亡的,應視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裁決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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