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繼承只是牽涉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但一旦繼承完成后,牽涉到的利益關系就會很多,尤為突出的就是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由此,協調好被繼承人債權人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至關重要。
(一)立法上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我國現行繼承法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不夠,還存在許多法律漏洞。在多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方式上,臺灣地區規定的是連帶責任方式;在被繼承財產對債務的清償順序上,規定最先清償的是債權人的財產;在債權人債權的救濟方式上,規定了兩種請求權:一是對違反法定義務繼承人的“法定損害請求權”,二是對不當受領之受遺贈人的“繼承法上特別規定之請求權”。我國在修改繼承法時應注意:首先,可以賦予債權人對被繼承人生前不當處分的撤銷權。其次,增加債權人對于遺產處理程序上的權利??梢砸幎▊鶛嗳藢z產有禁止分割的保全請求權,并賦予其制定和解除不負責任的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再次,對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的清償順序作出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不僅要優先于受遺贈人,還要優先于遺贈扶養協議與繼承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豖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從實質財產的分配上的這種種規定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促進交易的發展。
(二)將絕對的限定繼承變更為有條件的限定繼承
臺灣地區的法律采取的是有條件的限定繼承原則,通過對程序方面的規定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在修訂繼承法關于此方面的內容時應注意:繼承開始后,應當讓繼承人明確遺產情況以及有關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求繼承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向公安機關出具準確清晰的遺產清冊,如果繼承人在提供遺產清冊的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者欺詐行為,法院可以據此認定被繼承人所留遺產足以清償債權人債務,繼承人負責償還所有債務。當遺產和債權狀況被查清之后,繼承人應當明確表示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選擇繼承,則按照有條件的限定繼承繼承遺產;如果選擇放棄繼承,就可以同時放棄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若是由于繼承人未履行法定義務而使被繼承人負債的,繼承人仍有償還義務。豗即使將絕對的限定繼承轉變為有條件的限定繼承,也不能使得繼承人的負擔過重,同時不必事事都經司法機關處理而增加司法負擔,可以設置固定的程序及專門機構,使之更加規范化、簡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