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手續辦理
如果是協議離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各自的兩張一寸照。
如果是訴訟離婚,離婚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
(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
(三)有關婚后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
(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五)家庭財產清單,并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
(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