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最近有專家呼吁修改《繼承法》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我國《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將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已經備受爭議。例如,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有專家就認為,父母在繼承法中的順序應予調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林教授:父母是不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可能這塊爭議比較大,可以第二順序或者是什么樣的一種方式。贍養父母是子女應有的義務,但是因為繼承,父母可能理論上來說更早離開人世于這個子女,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說,可能會又涉及到比如說父母到時候去世以后又有一個繼承的問題。
除了父母,有關配偶的繼承順序,也是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林教授表示,“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看,對配偶采取零順序的比較多,而像我國將配偶放在第一順序的比較少見。”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教授就說,“這樣容易帶來一些問題,比如說: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沒有子女的被繼承人去世之后,將會獨享遺產。”
而在遺囑繼承方面,現在英國遺囑繼承法,最引人注目的變化就是從絕對遺囑自由原則到相對遺囑自由原則的轉變。相對遺囑自由原則就是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被繼承人的遺囑,判決從遺產收益或本金中,為被繼承人生存的配偶和其他未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支付適當的財政津貼。當然我國與英國的繼承法有不少差別,這也體現出了不同國家文化和法制的差異,但是為了使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相互吸取有益的法制理念和規定還是非常有必要的。